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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在何处?
  • 作者:科技保护、信息部  发布时间:2024-11-13  已被阅读:5850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领域第1部法律
    历经2次修订5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1个基本概念
        文物: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增加基本制度6项  
        文物普查调查制度;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先调查、后建设”制度;“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调整概念表述8处
        古石刻(石刻)、古壁画(壁画)、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管所(保管所)、文物行政部门(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文物销售单位(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增加保护要求8项
        文物工作要求;革命文物保护要求;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确定公布游客承载量;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修缮、保养、迁移的最小干预原则;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合理注意义务;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行为规范。

    增加鼓励措施10个
        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增加表彰奖励措施3项
        在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者服务,成绩显著的;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增加禁止性规定7项
        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考古发掘资料;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不得买卖;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不得买卖;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抵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增加公布要求8项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博物馆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

    调整行政许可2项
        增加: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批。
        修改: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批(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审批)。

    调整资质或者许可证书表述2项
        文物销售许可证;考古发掘资质。

    增加文物违法罚款额度
        单位最高1000万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与2017版全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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