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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 作者:站内编辑  发布时间:2009-3-23  已被阅读:12339次
  •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序言与定义
          一、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
          二、本宪章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三、面对这种经常导致不可改变的文化、社会甚至经济损失的惹人注目的状况,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为历史城镇和城区起草一国际宪章,作为“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通常称之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这个新文本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      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它也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四、正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76年华沙??内罗毕会议“关于历史地区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以及其它一些文件所规定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意味着这种城镇和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
          原则和目标
          一、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并应当列入各级城市和地区规划。
          二、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诗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特别是:
         (一)用地段和街道说明的城市的形制;
         (二)建筑物与绿地和空地的关系;
         (三)用规模、大小、风格、建筑、材料、色彩以及装饰说明的建筑物的外貌,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
         (四)该城镇和城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五)长期以来该城镇和城区所获得的各种作用。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
          三、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
          四、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必须避免僵化,因为,个别情况会产生特定问题。
          方法和手段
          五、在作出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规划之前必须进行多学科的研究。保护规划必须反映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
          保护规划的主要目标应该明确说明达到上述目标所需的法律、行政和财政手段。
          保护规划的目的应旨在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
          保护规划应该决定哪些建筑物必须保存,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保存以及哪些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可以拆毁。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对该地区的现状作出全面的记录。
          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六、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
          七、日常维护对有效地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至关重要。
          八、新的作用和活动应该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使这些地区适应现代生活需要认真仔细地安装或改进公共服务设施。
          九、房屋的改进应是保存的基本目标之一。
          十、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
          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
          十一、通过考古调查和适当展出考古发掘物,应使一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历史知识得到拓展。
          十二、历史城镇和城区内的交通必须加以控制,必须划定停车场,以免损坏其历史建筑物及其环境。
          十三、城市或区域规划中作出修建主要公路的规定时,这些公路不得穿过历史城镇或城区,但应改进接近它们的交通。
          十四、为了保护这一遗产并为了居民的安全与安居乐业,应保护历史城镇免受自然灾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
          不管影响历史城镇或城区的灾害的性质如何,必须针对有关财产的具体特性采取预防和维修措施。
          十五、为了鼓励全体居民参予保护,应为他们制定一项普通信息计划,从学龄儿童开始。
    与遗产保护相关的行为亦应得到鼓励,并应采取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措施。
          十六、对一切与保护有关的专业应提供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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